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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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梅江区,广东省梅州市市辖区,中央苏区县,设立于1988年3月,位于广东省东北部,北纬24度,东经116度附近,东边、北边和西边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环接,南边与广东省丰顺县相邻。梅江区是梅州市委、市政府所在地,是梅州市政治、经济、文化中心,也是梅州市的“首善之区”。梅州市区由梅江区、梅县区两个市辖区所组成,统称梅城。南朝齐析海阳县置程乡县至宋初设梅州500多年间,州、县皆无城。945年(南汉乾和三年)于程乡设敬州,领程乡一县。971年(北宋开宝四年)改称梅州。宋皇祐四年(1052)始在今梅城江北筑土城,周围长450.3丈(约1499米)。明代撤梅州复设程乡县,洪武十八年(1385)拆西城垣,扩辟县城,周围长985丈(约3250米)。截至2012年12月,梅江区辖3个街道(金山街道、江南街道、西郊街道)、4个镇(长沙镇、三角镇、城北镇、西阳镇),共81个村民委员会和42个社区居民委员会。